《神仙传》

    李常在者,蜀郡人也。少治道术,百姓累世奉事,计其年,已四五百年而不老,常如五十许人。治病,困者三月,微者一日愈。在家有二男一女,皆已嫁娶,乃去。去时从其弟子曾家孔家,各请一小儿,年皆十七八。家亦不知常在欲何去,即遣送之。常在以青竹杖度二儿,遣归置其家所卧之处,径还,勿与家人语。二子承教,以杖归家,家人了不见儿去,后乃各见死在床上。二家哀泣,殡埋之。百余日,弟子从郫县逢常在,将此二儿俱行。二儿与弟子泣语良久,各附书到二家。发棺视之,唯青竹杖耳,乃知非死。
    后三十余年,居地肺山,更娶妇,常在先妇儿乃往寻求之。未至十日,常在谓后妻曰:“吾儿欲来见寻,吾当去,可将金饼与之。”及至,求父所在,妇以金与之。儿曰:“父舍我去数十年,日夜思恋,闻父在此,故自远来觐省,不求财也。”乃止。三十日父不还,儿乃欺其母曰:“父不还,我去矣。”至外,藏于草间。常在还语妇曰;“此儿诈言如是,当还。汝语之,‘汝长不复须我,我在法不复与汝相见。’”乃去。少顷儿果来,母语之如此。儿自知不复见其父,乃泣涕而去。
    后七十余年,常在忽去。弟子见在虎寿山下居,复娶妻,有父子世世见之如故,故号之曰常在。